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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社会转型过程加速,利益格局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利益为核心内容的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致使城乡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和社会阶层之间的社会矛盾正成为引燃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治理群体性事件,但目前仍陷于治标不治本的困境。本文正是立足于我国社会转型时期这一大背景下,对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困境及法律规制途径进行探析。本文在现有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对群体性事件相关概念进行界定,提出群体性事件法律规制理论;进而阐释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酝酿、集合、爆发和处置四个阶段的划分,梳理对群体性事件法律规制的法律规范,提出在群体性事件法律规制过程中要始终贯穿法治的观念,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法治理群体性事件。在此基础上,以大连PX事件和贵州瓮安事件两个典型群体性事件为范例进行对比实证分析,论述两个典型案例在运作各个阶段的异同,分析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运用法律治理过程中的可采和缺憾之处,指出对公民权利保障的不足。继而,从公民权利救济、法律规制理念、法律规制渠道、法律规制缺陷四个视域,阐释宏观视角下群体性事件法律规制中存在的不足,最后着重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治理方式的转变、公众的有效参与、法律规范的完善四个维度对群体性事件法律规制提出规制路径。总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社会转型期不同利益群体冲突的结果,是相关群体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的一种形式。社会的长治久安,需要在法域空间内正确地认识群体性事件,并通过法律的途径加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