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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地方金融产业迅速增长,同时伴随而来的有着显性和隐性风险。金融风险被称为“经济癌症”,如不加以防范和控制将带来持久的破坏力和灾难性后果。地方金融作为整个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其产生的地方金融风险问题也日益突出,如果得不到及时的防范和化解,将会对国家和地方的经济金融安全造成威胁,甚至会引发严重的金融危机,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损失。2007年4月,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至今仍未完全消除。因此,对地方金融风险的防范等方面的研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文从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职责视角出发,在对地方金融风险的内涵和地方金融风险防范的理论探讨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各地区的地方金融风险防范现状,并借鉴国际层面上的地方金融管理经验,进行综合分析之后,对完善我国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工作提出相关立法建议。论文共分五章来对我国地方政府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相关的法律问题研究进行探讨与分析:第一章是绪论部分。首先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然后从国外和国内两个方面对目前关于地方金融风险防范研究方面的文献综述进行一个整理和分析,并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目标。第二章是对地方金融风险防范进行基本理论分析。首先对地方金融风险的内涵进行界定,并分析了地方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和防范特征;然后从法律视角分析了地方金融风险的防范目标,以及地方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规制必要性和宗旨;最后介绍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的理论基础,为本文的研究提供理论依据。第三章介绍了我国目前地方金融风险防范现状,主要是对我国地方金融风险的生成原因,我国地方金融风险的具体防范实践和取得的成绩,并更进一步的讨论了我国目前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是研究国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主要经验。各国政府都有自己的一套政策体系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以促进经济复苏。目前国际上的金融监管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类:两级多元监管体制,一级多元监管体制,集权单一监管体制。本章分别挑选了美国、德国、日本三国作为每种体制的代表,通过对这三国政府关于地方金融管理经验的借鉴分析,探讨各国政府进行地方金融风险防范的政策措施,以便找寻学习之处,完善我国制度。第五章对完善我国地方金融风险防范方面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首先应立法明确地方金融管理权限,赋予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和划清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边界。其次立法完善地方金融管理的相关制度,从法律层面对地方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进行规范化和制度化。最后明确地方金融风险防范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相关法律责任,强化问责制度,以保障我国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的更好开展,创造健康有序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