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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使得上市公司所有者(股东)和经营者之间形成了委托一代理关系。股东不必直接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而是通过经过博奕的委托代理契约,明确其与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将经营决策权授予代理人即经营者,使经营者按照股东的利益要求从事经营活动。由于委托代理双方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目标不一致等原因,股东作为委托人追求股东效用最大化,经营者作为代理人追求经营者自身效用最大化。目标利益的不一致使得股东必须对经营者进行有效激励,从而使经营者的行为符合其利益要求,尽可能降低代理成本,以达到股东自身利益最大化。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是设计一种合理的激励机制,给代理人提供各种激励和动力,使代理人能按照委托人的预期目标努力工作,委托人与代理人在相互博弈的过程中实现“双赢”。
鉴于上市公司的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对经营者进行有效激励的机制必须能促使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目标趋于一致。股票期权将股东的部分剩余索取权让渡给经营者,从而经营者可以从公司的长期发展中获利,经营者与股东的利益目标趋同。美国和西方其他发达国家的多年实践证明,股票期权是激励经营者的良好机制,股票期权制度的长期激励作用在西方已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了普遍认可。但是近年来由于美国众多财务丑闻的爆发使股票期权的会计准则备受责难,股票期权制度也遭到质疑,我国究竟如何对待上市公司经营者的股票期权激励也成为了财经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分析基础,说明了股票期权激励制度能较好地解决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上市公司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从而确保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我国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我国2005年下半年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实施上市公司经营者股票期权激励的政策法规,反映了国家对股票期权激励的鼓励态度。文章的新意在于结合了2005年10月以后颁布的关于股票期权的政策法规进行股票期权激励的研究。本文的第一章是绪论;第二章介绍了委托代理理论与激励理论;随后在第三章中阐述了股票期权能有效激励上市公司经营者的原因;第四章介绍了我国上市公司经营者股票期权实施的现状并探寻了如何对上市公司经营者股票期权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最后分析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经营者施行股票期权激励的阻碍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