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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是公司自治的主要部分,能否实现治理绩效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但权力的平衡过程是动态和多元的,上市公司复杂的市场主体身份,使治理的实现需要多种机制的共同参与才能保证。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公司自治给予了法律上的尊重,自由基础下的自治问题因此受到更多的重视。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中出现的监督失效,影响了治理功能的发挥,需要外部机制的介入对其行为和治理效果进行规范。在这些外部机制的干预中,司法是其中一个能够参与的国家强制力量。然而我国的上市公司特殊的治理状况,使司法的介入存在不足和不能的困难。为促进介入的有效实现,探讨对上市公司进行司法干预的合理路径是为必要。基于此,文章以我国上市公司的司法介入为中心,对分析过程作出以下构架:首先,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存在的失效入手,结合与此相关的公司利益失衡问题,揭示上市公司自治监督不足的消极影响。在这些影响客观存在,并且需要外部规制的条件下,以司法介入的原理和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实践为基础,论证司法介入的正当性。其中通过与行政干预的比较和对失衡主体利益的救济,以证明司法介入的监控和调节作用。其次,在介入的正当性得以证明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阐述我国司法介入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现实困境。对现实的比较分析,是本文的论证基础。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的治理失效,是司法介入的理由。而介入中遇到的困境,是从司法干预的角度对治理现状的论述,以说明司法介入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既有现行制度对司法功能的影响,也有司法自身存在的不足,包括行政干预、方式单一、能力有限等。此处对困境的阐述,为路径完善提供了方向。再次,从司法介入与公司自治的关系角度出发,分析司法介入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界限。这部分内容属于论证司法如何介入的范畴,为司法介入给予合理的行为原则。司法介入是属于国家强制的一种,是对公司自治的约束,但两者的关系是双向统一的,并且方式和限度应当遵守一定的原则。遵循原则下的介入,是保持合理界限的基础;而对原则的尊重和对法律设定的遵守,即是应然的介入界限。最后,针对我国司法介入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困境,在遵从介入原则要求的情况下,提出完善介入的路径。路径完善通过对困境的分析,借鉴国外司法介入的方式,提出非诉程序的引入以及集团诉讼的提倡,以阐明对提高我国司法介入效率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