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几年随着电子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录音、录像等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大量出现在诉讼程序中。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为了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私自采集录制的现象十分普遍。私录的证据一方面可以帮助法官准确的了解案情,另一方面其取证手段往往有瑕疵,在录制过程中很容易侵犯到他人的权益,私录证据的适用引起了人们的争议。我国相关法律对此种证据规定了适用标准,但规定的要么过于严格,要么过于原则、笼统,导致各地和各级法院在适用时比较混乱,判决各异,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及诉讼制度的发展,为解决这一困境,亟需完善我国相关立法规定,进一步明确私录证据的适用标准。本文从私录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涵义及表现出发,结合各国对私录证据的适用研究,从证据的可采性和合法性角度探讨私录证据的适用问题,以此为基点,提出了一些关于民事诉讼中私录证据适用的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私录证据的相关理论知识进行梳理。主要介绍了私录证据的概念及特征,明确了私录证据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以外的公民或者法人,在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知晓的情况下,私自以录音或者录像的方式收集的视听资料,它较传统意义上的书证物证形象逼真,信息量大,能够记录案件的发生过程,但也易于伪造,在录制的过程中容易侵害他人权益,在司法适用过程中面临着价值选择冲突。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私录证据的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有1995年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2002年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201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分析三条司法解释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主要包括:立法层面,法条内容未细化导致可操作性不强;程序方面,缺乏相应的救济维权程序。第三部分,主要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各个国家或地区私录证据的适用进行阐述和研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国外的私录证据适用时所依据的规则,进而提出对我国私录证据适用的借鉴和启示。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我国实践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提出私录证据适用的一些建议。首先确定我国私录证据的适用前提,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民事诉讼制度,对私录证据的适用不应采取严格一概排除的原则,应设置若干例外情况,进行利益衡量来判断私录证据的适用与否。其次提出进一步细化立法规定的建议,包括建立私录证据鉴定、异议以及监督程序,还介绍了在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以考虑的一些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