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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现行刑事司法制度带来的一系列弊端,化解犯罪浪潮和暴力犯罪等严重罪行之累犯增加的压力,在刑法谦抑主义与经济理性主义的刑事政策指导下,美国的刑事政策便出现了“轻轻重重,以重为主”的两极走向。作为美国严厉一极的代表”三振出局法”闻名于世界刑法学界,为何可以在一个诠释人权主义的西方大国法学界蓬勃发展起来,”三振出局法”在惩罚与预防暴力犯罪方面的优势、意义何在是本文写作的重点。众所周知,响彻全球刑法学界的美国”三振出局法”诞生于矫正模式在美国迅猛实施的时代。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的美国盲目的学习欧洲的人道文明和轻刑化,宏观层面实行相对宽松的刑事政策,具体刑罚措施主要表现为死刑的废除、非犯罪化的实行甚至许多犯罪都不作犯罪处理的情形大量存在,监禁刑被严格控制适用,“医疗模式”的执行方式的盛行即自由裁量权很大的假释制度以及不定期量刑制度。经过多年的量刑实践发现,风靡美国联邦及各州矫正模式不但未产生预期的效果且弊端不断出现,以致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美国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暴力犯罪问题,民众的生活面临着巨大的恐惧。随着“教育刑无用论”与“教育刑反动”的出现,报应与威慑的惩罚观念又重新受到美国当局的重视,他们从现实统治考虑,及时调整本国的刑事政策,集中有限的资源严厉打击某些犯罪如暴力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等。近20年来,美国在控制犯罪率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反观几十年来美国的刑事政策,已经形成了自己独有的体系,我国许多法学家称之为“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本文结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严”的表现,从现实的国情出发,主要介绍代表美国“重重”刑事政策之代表——三振出局“法案”,为我国治理日益猖獗的暴力犯罪等严重犯罪开辟道路。首先,详细介绍控制暴力性犯罪的美国”三振出局法”的立法原因,结合美国联邦1994年的《暴力犯罪控制暨执行法》(Violent Crime Control and Law Enforcement Act)以及纽约州的Baumes法等具体立法,分析”三振出局法”异同点、设置目的以及实施以后的效果。其次,着眼于美国”三振出局法”刑罚理念即“少部分人对大部分的暴力犯罪行为负责”,着重分析支撑”三振出局法”背后存在的备受争议的有选择的剥夺犯罪能力,从而为美国”三振出局法”找到现实和理论的依据。再次,反观依据美国“三振出局法”实施带来的消极后果如违宪的问题、司法资源的浪费,自由裁量权行使产生的人道和公正问题等,遵循美国”三振出局法”设置的目的即“威慑”与“剥夺”,为了尽可能规避不足,文章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现行的三振出局“法案”为蓝本,通过模拟三种情境,探寻“三振出局法”的完美出路,为我国更好地借鉴美国的”三振出局法”完善我国关于暴力犯罪之累犯的刑罚问题奠定基础。最后,结合我国严重威胁社会、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特征,种类以及我国刑罚在暴力犯罪方面存在的不足,借鉴美国”三振出局法”的量刑方法,在立法、司法及执法适用条件上予以完善,以适应我国控制暴力犯罪的需要,发挥其在控制犯罪率、减少暴力犯罪、缓解监狱人口以及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等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