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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劳动秩序,用人单位通常会通过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明确对劳动者的惩戒事项,若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将面临着来自于用人单位的惩戒处罚。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仅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等进行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惩戒权行使并没有细化。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用人单位惩戒权给予细化,但该条例于2008年已经废止。如何对用人单位惩戒权给予法律规制成为学者研究的主题。本论文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该部分对本文的研究背景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进行阐述和说明,并在对本课题的相关研究历史和发展现状进行归纳和总结的基础上,确定出本文的研究内容;第二部分:用人单位惩戒权法律规制基本理论。主要对用人单位、惩戒与惩戒权以及劳动纪律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在用人单位惩戒权的性质方面主要从固有权说、契约说和定型化契约说与法规范说等方面进行阐述;对用人单位惩戒权进行分类;阐述了用人单位惩戒权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法理基础,为后续用人单位惩戒权法律规制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域外用人单位惩戒权的法律规制介绍与借鉴。该部分分别对德国、法国、日本的惩戒权法律规制模式进行了探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议从惩戒本源出发,将用人单位惩戒权作为起点,保护雇主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四部分:我国用人单位惩戒权立法规定梳理与存在问题分析。首先对现行惩戒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分别从劳动者自身过错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两个角度加以说明。其次,对用人单位惩戒权滥用的表现进行说明,最后,从四个方面对用人单位惩戒权滥用的防范与处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主要包括:第一,相关立法严重缺位;第二,劳动纪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实际效果收益甚微;第三,“授权”过度制约缺失;第四,劳动者救济途径不完善。第五部分:完善我国用人单位惩戒权法律规制对策。首先从完善用人单位惩戒权立法出发,实行授权立法模式完善劳动者惩戒处分制度;其次完善用人单位劳动违纪惩戒手段,主要包括保留适合劳动合同管理要求的惩戒手段、设置合理的劳动违纪惩戒手段、禁止名誉罚和限制惩戒解雇行使条件;再次,规范惩戒权行使原则和行使程序;最后,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劳动者惩戒后的救济途径,为被惩戒后的劳动者维权提供更多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