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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叶,近代工业文明在创造世界文明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世界生态危机日益严重。20世纪末21世纪初,人类社会由工业文明逐步走向生态文明。生态文明以法律的生态化为保障,这将对建立在传统发展模式的之上现行法律造成巨大的冲击。一直以来,我国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都存在着很多严重的问题,这不仅使矿产资源遭受不应有的破坏和浪费,也加重了一些地方的环境污染,甚至严重危及到当地群众的健康和安全,也已经威胁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社会转型必然引起制度变革,对国家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而言,自然也会为适应社会转型而作出相应的变革。现代世界发展具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企图通过法律来实现社会转型。故对于社会转型而言,法律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工具。社会转型是经济、社会、环境的整体性发展,是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根据社会转型的内涵不难看出,其与可持续发展观有着天然一致的统一。可持续发展是经济、环境和社会的总体发展。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推动下,要求法制建设以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注入法律体系中。可持续发展的刑事法律建设是生态文明下对刑法变革的客观要求。本文分为四个部分,主要是从中国矿业刑事法制建设的立法沿革出发,以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刑事矿业法律为立足点,在介绍并总结国外矿产资源刑事立法的现状及借鉴的基础上,对刑法修正案(八)矿产资源的规定加以分析,指出其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初步体现。结合社会发展,站在社会转型的角度,指出刑法修正案(八)对矿产资源保护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以可持续发展为立法理念,将生态文明渗透至矿产资源的刑事立法中,对矿产资源保护的刑法规制提出自己的完善构想。第一部分以历史学的分析方法,以中国矿产资源保护的刑事立法历史沿革为基点,总结并评述了古代、近代、新中国初期及97刑法对矿产资源保护所作出的法律规制。在总结评述的的基础上,指出各时期矿产资源保护刑事立法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第二部分以日本、美国、俄罗斯、德国为例,介绍国外矿产资源的刑事立法现状。并在总结分析国内外矿产资源刑事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指出国外矿产资源刑事立法对我国矿产资源保护刑事立法的有利借鉴。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刑法修正案(八)矿产资源犯罪所作的修改展开论述,以表格的形式,采用分析法,对新旧刑法修正案关于矿产资源犯罪的规定作前后对比。尔后,针对刑法修正案(八)矿产资源保护中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体现加以提炼。其中分别从修订背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修改的具体内容三个角度出发,说明刑法修正案(八)在此社会法制背景下应运而生,是社会、经济、政治等各方面持续、整体发展的呼唤。第四部分主要从两个方面对可持续理念发展下,刑法修正案(八)中矿产资源犯罪相关规定的再思考。第一方面在肯定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矿产资源保护的刑事立法中的贯彻同时,指出其仍然存在着某些问题,仍然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第二方面针对存在的缺陷,结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发展,提出相配套的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