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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市场作为我国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环节,于2009年10月正式开市。创业板市场的设立,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为风险资本提供了合适的退出渠道,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大多规模较小、抵御风险能力较弱,创业板市场在上市标准、上市公司的选择等方面,具有不同于主板市场的相对宽松的要求。这就导致创业板市场存在容易被操纵、波动性较大、投资者数量不足、交易不活跃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世界各主要创业板市场都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在交易制度的设计上,选择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以其自有资金持仓做市,证券买卖的双方都只与做市商进行交易,在市场上买方不足时,充当买方买入证券;卖方不足时,充当卖方卖出证券。做市商在提高市场流动性的同时也可以充分了解市场上的交易信息,并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打击市场操纵行为,维持市场的稳定性。做市商在发挥对市场的积极作用的同时,由于其处于市场的核心地位,而且在资金、信息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其逐利性的特点又导致其有可能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因此有必要对其加强监管。我国创业板市场对探讨多年的做市商制度并没有涉及,而是依然沿用传统的集中竞价制。经过对这一现状以及我国创业板市场未来发展趋势的分析研究,本文认为我国创业板市场在设立初期采用传统的集中竞价制的交易机制是适合市场的实际情况的,但随着创业板的进一步发展,其本身所具有的流动性不足、市场波动较大等弊端也将逐步显现出来。因此,有必要未雨绸缪,清除法律上的阻碍因素,加强相关制度的建构,为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创造条件。本文除了引言、结论外,分为三章:第一章为做市商制度概述。主要从做市商制度的定义及其存在的理论依据入手,分析做市商制度作为一种不同与传统集中竞价制的价格形成机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结合考察美国NASDAQ市场、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台湾兴柜股票市场做市商制度,分析其制度设计、权利义务的界定等问题,为下一步探讨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做准备。第二章为创业板市场做市商制度分析。首先阐述做市商在法律上的性质、定位,做市商在创业板市场上的功能及该制度本身所固有的缺陷等问题,并对做市商与庄家进行比较,阐述其对市场的积极作用。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对做市商的权利义务进行梳理,使其范围更加明确。最后对做市商监管制度进行分析,包括:监管的必要性;监管的法学依据;监管的内容、重点等。第三章为对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思考。该部分首先对我国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然后梳理了我国引入做市商制度存在的阻碍因素,包括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现行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两部分。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创业板市场做市商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