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股权激励机制随着委托代理理论的产生而发展起来,随着我国产权制度现代化和管理制度市场化发展,越来越多企业通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将被激励对象利益与企业利益一致化,促使被激励者为创造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努力,从而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从统计数据来看,在2005-2014年期间,我国共有673家上市公司提供了851项股权激励计划,目前处于实施阶段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数为630项。2006年以来,我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及会计准则解释3号、4号,对我国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规范与完善。随后,监管部门也不断完善出台相关规定指南,在理论上给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提供了法规依据与指导,但是从实务界爆发的海南药业、伊利股份等因股权费用而导致企业巨额亏损的案例来看,企业在实施层面尚存在对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理解不到位以及对会计处理规定存在异议的现象。本文主要研究我国股份支付会计实务问题,以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首先从理论上介绍了股份支付会计准则规定内容,然后对所选取的样本公司进行描述性统计和分析,发现从2013年开始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数逐渐接近股票期权数,说明企业逐渐倾向权利与义务对称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统计结果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当前股份支付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可行权数量估计、可行权条件设定以及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定方面,企业在实施层面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二是实务界对准则解释指南里认为限制性股票需要在授予日确认激励费用的说明存在异议;三是结合伊利案例分析了实务界存在的会计处理不完善之处,包括行权指标要求过低、行权指标选取不合理、净利润核算口径不合理的问题;四是实务界对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否应该适用会计准则范围进行讨论,结合瑞和装饰的案例,指出了IP0企业股票公允价值确定以及费用摊销方法难点。为了全面完善股权激励实务界会计处理,以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以发现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会计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