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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为环境司法提供辅助性功能的活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司法适用是环境损害赔偿落地的关键环节。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司法实践经验的归纳分析,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法律规范保障机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现有制度的衔接机制、提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适用司法公信力、强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司法监督体系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之外,主要按照“现状——问题——建议”的逻辑思路分为三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主要归纳描述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司法适用现状;第二部分主要剖析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司法适用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一部分则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具体完善建议。第一部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司法适用概述。该部分从四个方面对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及其司法适用的实践运用状况进行介绍,一是逐层阐述“环境损害”、“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司法适用”等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二是比较分析我国现行主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类型与性质,三是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启动、调查取证、质证和认定四个司法流程的基本要求进行分步骤解读,四是分析实践中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在环境司法中对环境损害责任认定等方面所发挥的功能。第二部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司法适用主要问题。针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在司法适用过程中遇到的困境,本文将主要问题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缺乏统一技术标准与流程规范;二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尚未定型,需要与现行司法制度对接;三是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的司法公信力容易受到质疑,影响环境司法公正;四是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司法监督机制欠缺。第三部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司法适用的完善建议。该部分是本文写作的重点,主要针对第三部分提到的问题提出具体合理的建议。本文认为应当在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从法律规范、技术规范方面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法规保障机制;二是健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体系,明确环境损害鉴定机构人员的资质要求,构建环境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合作联动机制,实行环境损害鉴定费用的法律援助制度;三是提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适用的司法公信力,提高环境法庭审核鉴定评估意见的专业化水平,审判人员应当重视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环境法庭可以适当引入鉴定人出庭制度和专家辅助人制度,明确鉴定评估意见冲突时的处理原则等;四是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司法监督机制,加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与鉴定人责任意识,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动态管理、退出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