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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城市面临着严重的失业问题,先后在1950年、1952年出现了两次失业高峰。同其它地区,特别是上海等工商业较发达的城市相比,北京市的失业情况并不是很严重,但是失业人员构成复杂,再就业条件较差。北京又是新中国的首都,有其独特的政治经济地位。因此,北京市的失业救济必然有所侧重,有不同于其它地区的特点。 中共中央、政务院分别在1950年6月17日、1952年8月1日发布《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以这两个文件为指导,全国范围内展开了两次大规模的失业救济工作。 北京市根据这两个文件的精神先后展开了两次全面救济。在这两次失业救济中,北京市建立专门的失业救济机构,确定各政府部门在失业救济中的职责,发挥工会、工商联合会的作用,多方筹集失业救济基金,采用以工代赈、转业训练、单纯救济、生产自救、还乡生产等方式解决失业人员的生活问题,并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实际上,早在1950年6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之前,北京市就已经着手进行失业救济。1949年底北京市第二届各界代表会议做出了《救济失业员工决定》,1950年2月正式颁布《北京市救济失业员工决定试行细则》。由此逐步建立起具有现代失业保险意义的失业救济制度,通过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形式确立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在失业救济中的责任。这是北京市在全国性全面救济展开之前应对失业的对策。北京市的这些失业救济工作,体现了北京市失业救济的自主性、就业导向性、临时性、注重对失业人员的组织教育等特点。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北京市的失业救济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不仅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失业人员的生活问题,提高了他们的就业能力,还极大地提高了民众对新政权的认同感。北京市在失业救济工作中不仅制定了适宜的对策,还重视对策的实施,确保救济工作能取得实效,这为今天解决失业问题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