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新闻媒体和记者在新闻传播中面对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新闻法。而新闻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公众通过媒体了解事实,对新闻媒体来讲就应当享有获取信息所必须的知情权,在此基础上,必须要保障新闻媒体正当的采访权,同时依法限制媒体滥用上述权利的行为。 新闻媒体存在的价值在于为受众提供信息服务,新闻媒体的活动必须走法治化的道路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其健康、正常地行使自身的新闻传播功能。关于新闻法的研究是源于新闻侵权,但是新闻侵权只是涉及新闻法的表象,仍然是传统的民事法律关系,新闻法要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关系。目前的新闻法制研究缺陷在于对关键问题的研究存在空白,即缺乏关于新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研究。 所以本文提出首先应明确权利和义务是基本的法律要素,这是法律的核心内容,新闻立法的基础是确立新闻媒体的权利,只有法律明确了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利,才能保障媒体正常地履行新闻传播的职能,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在立法规定新闻媒体享有知情权和采访权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应当确立各项权利的指导原则——新闻自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树立自由行使权利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