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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适当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原则上是对内部劳动力资源的合理管理、优化利用,但实践中却出现,用人单位以调岗作为针对劳动者的惩戒手段,或者是为节约解雇劳动者的成本以调岗的方式迫使其主动辞职。实际上,用人单位的单方调岗可谓一把双刃剑,正刃,使劳动者的利益增加,实现劳资双赢;负刃,则使劳动者利益减损。对用人单位单方调岗予以法律规则的目的,在于衡平劳资双方的利益,既使用人单位正当的经营需要得以满足,又使劳动者不会因其不平等的地位而导致不正义的结果。由于立法的简陋,对于如何判定单方调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裁判常常大相径庭,同案不同判现象屡屡发生。鉴于此,本文对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具有学术理论价值和司法实践意义。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四个部分进行了论证:第一部分从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同案不同判”现象出发,简述类似案件案情、法院的不同判决,以及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所体现的审理用人单位单方调岗时的裁判思路架构,指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为自己概括性赋以“单方调岗权”的框架式、粗线条条款,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利和正当权益提出了挑战。究其原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等对于调岗适用情形的规定甚少,导致裁判机关很难寻法以适用;再者,裁判机关对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合理性的判定标准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思路,使得各地考量调岗合理性的因素不一、难以一统。第二部分从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界定出发,划定本文所研究的单方调岗的界限范围,通过比较用人单位单方调岗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两者区分,明晰两者界限,借鉴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单方调岗”相关理论,追根溯源找寻单方调岗的赋权依据即单方调岗的权利来源。为下文论述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司法审查、提出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做理论铺垫。第三部分从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司法审查两个角度阐述单方调岗权的行使界限。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过于宽泛,过于原则,而且用语也模糊暧昧;而劳动合同中即使存在用人单位先行设置的“调岗权”条款,但因为必定要受到司法审查所以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用人单位调岗权运用的一种规范和约束。本部分意在明晰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权利界限,在劳方合法权益与资方用工自主权之间寻找衡平点,实现劳资共赢。第四部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调岗法律规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主要从实体性和程序性两方面法律规制入手,实体性法律规制包括细化法律对单方调岗适用情形的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合理性的判定标准、采集司法实践中典型的司法案例指导司法裁判,程序性的法律规制包括审慎管控劳资双方合意、设置合理的调岗适应期、拓宽法律救济途径三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