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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的预算改革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至今已取得了较大进展。部门预算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收支分类改革已全面推开,绩效预算改革也处于试点之中。中国预算已进入实质性改革阶段。改革面临着许多重大问题,如,预算模式的选择问题,预算透明度问题,预算的法律建设问题等。其中预算法律的建设问题则是重中之重。因为法律性是政府预算的本质特征,而法律建设则是保障预算法律性的前提条件。
政府预算的法律性主要体现在预算法律的建设和预算法律的执行两个方面。本文仅对预算法律的建设问题进行研究。预算法律的建设是指需要可靠、完整的法律来规范和约束政府的财政活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众对政府的有力监督和有效控制。即要建立规范、监督和制约政府权力的政府预算法律,这主要体现在要明确规定政府预算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离;要建立完善的预算监督体系;要明确规定公众参与预算决策及要有完善的预算法律责任制度等四个方面。
我国从建国以来预算法律建设就在不断进行之中,从最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中国要“建立预算制度,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范围”一条规定,到现在拥有《宪法》、《预算法》、《预算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法》等多部与预算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与预算法律性所要求的完善的预算法律建设还有-段差距,存在很多问题,如我国预算法律没有全面规定立法机构的预算决策权、预算监督较弱、未对政府执行预算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预算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预算法律缺乏对政府债务活动的规定、预算透明性差等。
我国几千年来盛行的儒家思想造成的公众和政府存在“人治”思想;公众不重视预算等都是这些问题产生的一般性原因。
基于我国政府预算法律建设存在的这些问题,按政府预算法律性在政府预算法律建设方面的要求以及借鉴英美两国在预算法律建设方面的经验,就预算法律建设的完善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包括确立立法机构全面的预算决策权、加强预算监督、限制“自由裁量权”、建设完善的预算法律责任制度、加强对政府债务活动的管理以及减少法律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