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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十年来,各种环境问题的出现推动着我国环境法蓬勃发展,环境法律规范逐年增多,现已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环境法律体系,然而,与此同时,我国环境法治陷入了环境法律规范越来越多而环境形势却越来越严峻的悖论,环境法律体系到了发展的瓶颈期。如何突破这一瓶颈,国内环境法学者们开出很多药方,有的认为应该大力发展环境基本法,有的认为应该超越基本法发展阶段直接编纂环境法典,这些研究归根到底都是为了解决当前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综合性的问题。环境基本法的涵盖统摄能力较差,再次修订《环境保护法》既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环境法的现实,也不符合国际环境法发展的趋势,显然,环境基本法的发展空间比较狭窄。而传统的环境法典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其中最主要的是会束缚环境理念的更新、固化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而且以我国目前的立法水平很难编纂成功。在此背景下,“适度法典化”,即一定程度的法典化,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系统化的理想选择。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对我国目前环境法律体系进行了梳理,通过文献综合分析法总结出目前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得出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亟需体系化的结论。在第二部分中,分析了我国环境立法要进行完善的两种主要路径——环境基本法路径和环境法典路径的利弊,以及进行法典化的有利条件和所面临的的障碍,并对法典和法典编纂的概念作出界定。得出结论:基本法路径发展空间狭小,而法典路径也有着自身的局限性以及面临着诸多障碍。在第三部分中,提出“适度法典化”,即低层次的、开放的、动态的法典化,以克服传统法典的局限性和现实障碍,并对适度法典化的合理性做出论述,又介绍了适度法典化的典型案例——瑞典的《环境法典》。在第四部分中,阐述了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应重视的一些问题,并就环境法典的框架结构提出初步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