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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一项基本方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这不仅标志着治国方略的根本转变,更标志着我国已将建立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追求目标,向更高的制度文明,法治社会迈进。研究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有助于我们树立法制观念,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利于促使行政管理提高效益,也有利于保证行政决策科学化,从而推动政治民主化建设步伐。 本文首先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角度,探讨了人治、法治、法制的关系。一方面,从人治到法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同时,法治自身也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古典法治是个人或少数人意志的制度化、法律化,是个人或少数人实行专制统治的形式和途径,现代法制则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形式和途径。另一方面,法治和法制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法治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是统法者治国的基本方略之一。法制则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制度化。 其次,根据历史的发展和现实的要求;论述了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强调了在我国必须走依法治国道路。 第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条件。必须具备完备的法律体系;切实树立立法权威,重视法的实施,严格依法行政。 第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序进行。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防止摆脱党的领导自行其是。另一方面,坚持党的领导,必须防止以党代法,不能把党的领导理解为“以党治国”。 第五,依法治国,推行法治过程中,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克服法律万能主义,二是克服急躁和悲观失望两种情绪,正确认识法治化进程的长期性、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