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特殊体质侵权案件日趋增多,其判决的公正性也引发关注。受害人特殊体质侵权与一般的人身侵权有所不同,在侵权过程中前者有受害人“特殊体质”这一因素的介入,从而导致了比一般情况更加严重的人身损害或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的人身损害。国外很早就开始关注受害人特殊体质侵权这一问题,而我国理论界鲜少对特殊体质受害人侵权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在处理受害人特殊体质侵权问题上,国际通行“蛋壳脑袋”规则,而我国早期对于“蛋壳脑袋”规则较为排斥,并且在实务中大多采用原因力理论。指导性案例24号作为受害人特殊体质侵权案件的典型,首次在裁判要点中肯定了国际通行的“蛋壳脑袋”规则(受害人特殊体质对损害结果产生的影响不能作为减轻被告赔偿责任的依据),在我国的类似案件中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改变了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依据损伤参与度减轻加害人责任的局面。特殊体质侵权案件的处理是司法实践中难以回避、亟需妥善处理的问题,法官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能力影响着司法审判的质量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然而我国受害人特殊体质侵权仍面临一些困境,在处理受害人特殊体质侵权案件的理论适用上,过去我国多采用原因力理论,而现行的“蛋壳脑袋”规则与原因力理论不相容,在理论适用上出现了不统一;在赔偿标准上,交通事故侵权案件逐渐由部分赔偿转变为全部赔偿,而医疗侵权案件依然是部分赔偿,赔偿标准出现了不统一,在损害赔偿上呈现出加害人不赔偿、部分赔偿和全部赔偿的三种情况。本文认为应该立足于填补损害与保障行为自由的原则,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形态、损害预防的效率以及损害的可预见性等因素进行价值分析和判断。本文结论对处理特殊体质侵权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并支持我国处理该问题时普遍适用“蛋壳脑袋”规则,但对其适用提出一些必要的限制。在赔偿原则上,支持以全部赔偿为原则,酌定减轻赔偿责任。另外本文还提出可以通过设立特殊体质侵权的相关保险或医生强制责任险,以更好的达到填补损害的目的,让判决更加兼具法理与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