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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是以保障社会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权为内容的一项社会制度,其以实现社会公平为最高的价值追求。社会保障性住房主要存在供给和分配两个环节。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是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存在着严重的不足。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长时间发展住房市场而在资源上缺少对保障性住房的投入,另一方面也与我国的保障性住房供给手段缺乏效率有关。虽然社会保障性住房以社会公平为价值追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一领域是价值一元化的。没有供给效率的保障,也无法实现长久的社会公平。纵观国外在经验和理论方面的实践,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的保障性住房供给出现了市场化的改革趋势。这种趋势主要体现在政府与私人主体的结合,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由两者共同承担社会保障性住房供给的社会责任,提高供给效率。当然,由于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的特殊性决定其不能采用完全自由的市场运作模式,政府不能完全卸除其对保障性住房供给的责任。而且为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住房权,避免市场失灵,必须构建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恰当方式。本文拟从法学的角度,分析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性住房供给制度的现状,并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以市场化运作为内容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供给法律制度。本文约四万字,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概述。本部分首先通过对保障性住房制度相关概念的界定,明确论述的主要内容和切入点;其次,从社会现实以及政策角度分析了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的现实弊端以及政策缺陷;最后,提出了我国目前的保障性住房供给制度进行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性以及合理性。第二部分,社会保障性住房供给制度市场化的合理性分析。本部分主要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介绍了国外保障性住房供给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社会实践,并总结了保障性住房供给市场化的国际趋势。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进行市场化改革的理论依据。第三部分,我国社会保障性住房供给法律制度的构建。本部分在前两部分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拟从多角度构建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供给的市场化运作模式。首先,确定了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其次确定了制度原则。第三,引入社会主体,构建竞争性的主体制度。第四,市场化的运作制度,为供给提供支持。第五,实现有效的政府监管保障公平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