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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刑事司法理论通常认为,刑事诉讼旨在维护国家、社会整体利益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却无意间忽视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然而,法治社会应当是实现二者平衡的社会,无论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讲,还是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考虑,被害人的利益必须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保护。20世纪20年代末,被害人学兴起,人们开始重新审视被害人的地位。二战以后,国际性人权保障运动在世界范围内开展,被害人学研究也蓬勃发展,各国逐步开始重视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在这样的国际大环境下,我国也开始审视刑事司法中的权利不公问题,对传统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重视人权保障,使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得以提升,诉讼权利更加广泛。特别是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再次确认并强化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和诉讼权利。尽管如此,被害人的权利救济问题仍有亟需完善之处。本文尝试从刑事被害人的角度出发,以刑事被害人的概念及诉讼权利入手,分析对于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的必要性,并且综合考察国外对于被害人权利救济的方式和制度。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和救济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包括:完善自诉案件向公诉案件的转换机制、保障刑事被害人的诉讼程序参与权、完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完善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等。希望对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救济机制能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