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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行政行为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行为理论中的问题,是行政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同时也是一项崭新的制度。它的产生伴随着行政法由传统向现代演化的过程,蕴含着许多更具有时代精神的行政法理念。瑕疵行政行为的相关制度无论是对相对人权利的保障,对国人权利意识的促进,还是对中国行政法治建设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瑕疵行政行为的理论和相关制度,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均予以承认,不仅在理论上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而且在现实中也完善了相应的立法和执法实践。但目前在我国大陆有关该理论的研究著述非常少见,即使有也只是粗略的涉及,尚未达到系统研究的程度;立法上也缺乏相应的规定,致使法律对相对人的赋权不能较好地实现权利的保障。本文选择这个论题,希冀通过对现有中外研究成果的系统整理、对国外相关理论和立法的参考借鉴,紧密结合我国的法治实践,为我国的瑕疵行政行为理论体系和制度构建提供理论支撑和具体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瑕疵行政行为进行系统的研究:第一部分是瑕疵行政行为的理论释义。本部分主要的核心任务是回答“瑕疵行为是什么”这一问题,可以说瑕疵行政行为的概念是瑕疵行政行为制度的灵魂,它关系到瑕疵行政行为的整个体系和结构。本部分首先阐释学界对瑕疵行政行为的研究状况并指出现有的研究误区。其次明确本文所探讨的瑕疵行政行为所基于的理论前提——对现有行政行为的概念进行紧缩式的再定位。接着将行政行为传统二分法的逻辑悖论作为切入点,对瑕疵行政行为的内涵进行界定。最后对瑕疵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进行具体分析。第二部分是瑕疵行政行为制度的域外实践。本部分是对瑕疵行政行为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的研究状况和实践状况做一个具体的比较考察,具体选择了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从各国家和地区的瑕疵行政行为研究中寻找出对我国的启示,并吸取有益的成果。第三部分是瑕疵行政行为的判断和分类。对瑕疵行政行为的判断,涉及到“瑕疵”的判断主体、判断依据、判断的效力等,本部分首先对这些问题进行系统回答,作为对瑕疵行政行为理性分析和评价的前提。随后,本文选择按照瑕疵的严重程度的标准来划分行政行为的瑕疵类型,按此标准把瑕疵行政行为分为错误瑕疵、不当瑕疵、“一般违法”瑕疵和“严重且明显”瑕疵,并对四种瑕疵的判断标准、基本情形进行系统研究。第四部分是瑕疵行政行为制度的构建。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行政行为的作用和类别都将不断增加,如何构建瑕疵行政行为的处理机制,使瑕疵行政行为能有一个无瑕疵的结果,是非常重要的。本部分紧密结合我国的法治状况,首先抽象出处理四种瑕疵行政行为所应共同遵循的原则,然后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针对四类瑕疵的不同特点构建出合理的处理制度,以期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确立一套明确的、可操作的标准和依据。总之,本文希望在我国当前行政权运作的架构下,对瑕疵行政行为有充分的认识,并有良好的认定和区分机制,在法律或制度的保障下,使瑕疵行政行为通过各种合理途径得到有效的处理,以期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而能够在依法行政的推动下,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一定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