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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和社会形势的变化,我国法治建设逐步完善,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逐渐增强,相应地对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检察机关对利用检察业务规范化来提高司法效率这一诉求也日益强烈,现代管理理论的引入和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又为检察机关内部管理模式的完善提供了全新的、更有高度的视角,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制度的改革也就势在必行。2003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决定》,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制定相应的案件管理制度,设立相应案件管理机构,正式启动了自上而下的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制度的改革序幕。2011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要求要加强案件管理,更新检察管理理念,创新案件管理模式,构建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新机制。201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中央编制办批准成立了案件管理办公室,标志着检察系统案件管理工作进入新阶段,和深化发展的机遇期。2013年根据高检院的工作安排,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基本上都设立了案件管理办公室,标志着案件管理制度改革已经确立并实施。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标志着案件管理信息化平台搭建完成。虽然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制度的改革势头正猛烈,但由于全国各地区经济、政治、法治建设的发展水平不同,各基层检察机关受发案类别各有侧重、办案数量多少不一、人员结构参差不齐等实际情况的限制,对案件管理制度改革的理解和落实却各不相同,包括各地案件管理办公室本身仍对本部门的职能设置、职责范围、工作性质等方面产生许多疑虑,导致部分案件管理部门对本身的职能把握不够准确、职责边界不够清晰、信息化技术的运用不到位,同时由于思想认识、工作方式的不同,直接导致了部分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办公室的工作实效性不强。笔者收集了大量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制度的理论文献和各级检察机关运行的案件管理制度的实践经验,运用辩证法、文献研究法、制度分析法、对比分析法等方法,通过对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内涵、价值和理论源起来解读什么是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制度,再结合笔者所在的S地区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发展的现状,深入探讨当前全国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发展的瓶颈与误区,最后提出相对实际的完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在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的发展前景上,欲有别于其他研究者过分强调的监督职能,反其道而行之,案件管理部门并不应该是检察权的监督者,并不是“监督监督者”,而应该设定成检察机关内部的自律和完善机制,是服务检察职能,使检察权得到更好的行使和发挥的重要部门。希望为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办公室的职能设置、职责范围、工作性质以及如何提高工作实效性的相关实践,发挥有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