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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检索我国刑法条文中的高频词汇,非“情节”二字莫属。我国刑法典中共有条文452个,“情节”出现了近300次,而“情节严重”则出现了近160次。如果再加上法律解释,那么“情节严重”更是不计其数。并且随着刑法的修订和完善,罪状中涉及情节的条文还将继续增加。“情节严重”具有很强的包容性,立法机关为避免挂一漏万,往往采用概括性的立法技术,“情节严重”便是一个典范。“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等法律词汇成了应对各种社会弊病的万能处方。“情节严重”使刑法条文更具有弹性和扩张性,将相对稳定的刑法典和流动的社会现实联系起来。但与此同时,也增加了条文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使犯罪构成要件变得难以捉摸,增加了司法适用的难度。刑法是研究犯罪与刑罚的学问,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须臾都离不开对情节的评价,只有完成了对情节的评价才意味着对行为终极评价的完成,也才意味着以定罪量刑为己任的刑法任务的完成。本文试图以“情节严重”为研究对象,在探明“情节严重”本质特征的基础上,讨论情节严重与犯罪概念、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并将研究重点放在情节严重的解释规则上。本文以引言开始,正文分为三章,最后以结语定音。引言部分主要是对情节的研究现状做一般性介绍,包括现有的研究状况,实践中存在的困惑,本文的研究价值以及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正文第一章主要介绍情节严重的本质含义及其法律地位,将情节重定义为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主客观事实,并具有影响定罪与量刑的功能。本文接着探讨了情节严重与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的关系,认为在我国刑法的犯罪概念中,定量因素并不应当成为与定性因素相并列的两重评价标准,定量因素是蕴含在定性因素中的。并且将“情节严重”看作是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也是不合理的。其次,由于“情节严重”自身的模糊性、概括性,其不应成为犯罪构成的一部分,也不应具备区分罪与非罪的功能。第二章主要研究情节严重与量刑规则之间的关系。通过对比研究的方法进一步分析我国有关“情节严重”的立法现状,得出情节严重的主要功能在于影响量刑而非定罪的结论。本章对我国刑法中从重处罚和加重处罚的法定情节进行了梳理,并对比研究了域外刑法典中有关“情节严重”的立法现状。随后又结合2010年颁布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2014年颁布的《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论述了情节严重对量刑的影响。第三章主要研究目前我国关于加重情节的解释现状。通过梳理发现,目前我国对加重情节的规定多是司法解释,并主要集中在对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人的身份、地位(主犯)等方面进行解释。此外,本章着重探讨了加重情节的解释规则,提出解释情节严重时应坚持严格解释的立场。而在解释方法上则应遵循文理解释优先,兼顾体系解释的自洽性。严格限制以扩大解释的方法来解释加重情节,并对加重情节的特殊解释规则予以提示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通过上述论证,本文得出如下结论:“情节严重”由于其自身的模糊性和高度概括性,不能成为构成要件的一部分,大多数法条将“情节严重”与行为模式并列规定在法定刑之前,只是一种提示性规定。在我国刑法中,“情节严重”的功能主要在于影响量刑。解释是适用的前提,在解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时,应坚持严格解释的立场,并结合加重情节的自身特点:对侵害财产类犯罪,应结合数额和情节双重标准解释此类犯罪的加重情节;对作为兜底条款的“情节严重”,应坚持同质性解释规则;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在“情节严重”的基础上通过加重违法性程度来加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