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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国有资源的战略调整,MBO在中国悄然升温。MBO能够进一步明晰产权结构,有效降低代理成本,大大提高企业管理层的经营效能。通过将管理者和所有者有机结合,MBO能够较大程度的克服国有企业所有者虚位的缺陷,在企业形成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科学管理机制。由于管理者很难依靠自有资金实现MBO,MBO一般都采取杠杆收购的形式。国外的杠杆收购者一般先设立一个壳公司作为收购平台,融通资金时采用高级债务、次级债务和股权资本(一般只占整个收购资金的10%左右)相结合的形式。收购成功后,壳公司和被收购公司合并,债务以被收购公司的资产或信用作担保。为了更好的利用被收购公司的资源,国外的MBO更多的采用要约收购的方式。中国的管理者在实施MBO的时候做法与国外有一些差异。中国的管理者很少采用要约收购的方式,所以,虽然在现实操作中不乏案例,但是在MBO中利用被收购公司的资源为收购融资提供便利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国退民进的大背景下,中国MBO更大的卖点是股份的低价格,所以MBO也收到了多方面的质疑。融资渠道的可取得性和合法性也是中国MBO的焦点问题。在不进行全面收购的情况下,银行不能为MBO融资。但是中国的MBO可以得到私募基金、信托和其他战略投资者的大力支持。其他诸如综合证券收购等更复杂的融资手段也一定会在今后的实际操作中体现出来。中国MBO的运作方式将日渐多样化。随着中国相关法律做出调整,中国的MBO将可能变得更加简单易行,MBO将对中国经济产权结构调整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