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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法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拟结合审判实践,对机动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认、归责原则及其适用、过失相抵和免责事由、损害赔偿的范围等四个问题,进行较为深入地分析,以便澄清理论界的一些模糊认识,纠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误区,对审判实践起到有益的指导。除引言与结语外,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认。 该部分论述了确认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原则,应该是“运行利益”与“运行支配”相结合的二元说。并具体分析了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盗窃驾驶情形下、挂靠经营情形下、出租、出借情形下、车辆承包情形下、分期付款买卖机动车情形下、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的责任主体。 第二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及其适用。 该部分剖析了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体系的不同观点,并对外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进行了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发展、争议,提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应区别不同类别的交通事故,采用不同原则。提出要正确适用无过错原则,就要正确适用过失相抵。 第三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过失相抵与免责事由。 该部分论述了过失相抵与无过错责任的关系,探讨了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的具体内容。包括过失相抵适用的主体范围、损害赔偿范围、优者负担危险原则、优先通行权原则。本部分还对免责事由进行了论述。 第四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 该部分结合最高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论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涉及的范围,应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并对损害赔偿中涉及责任竞合时应适用的原则加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