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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即《TRIMS协议》。该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TRIMS协议》是第一个对投资措施进行管制的多边条约,对国际间投资自由化有着直接的深远的影响。但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TRIMS协议》也只能是国家间意志妥协的产物,不可避免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和发达国家的不断坚持,《TRIMS协议》也必将随之进一步向前发展。中国入世后,首先必须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当然包括《TRIMS协议》。由此我们必须对《TRIMS协议》有一个很好的、深刻的理解,这是一切问题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外商投资立法自成体系,其中也包括了一些与《TRIMS协议》不符的相关规定,长期以来产生了一定的消极作用。入世前夕,我国对外商投资立法进行了全面修正,以适应入世后的需求。即便这样,我国修改后的外商投资立法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我们必须充分把握和预测《TRIMS协议》的发展方向与趋势,对我国的外商投资立法予以重构,以适应国际投资大环境,从而更加促进我国良好的投资环境的建设。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TRIMS协议》以及中国外商投资立法。 第一章从《TRIMS协议》的产生背景、主要内容、积极作用、消极影响、协议存在的缺陷和分歧以及该协议的发展趋势几个方面来阐述对《TRIMS协议》的理解。在此过程中要从严把握哪些是对贸易具有严重扭曲和限制作用的TRIMS,更好地协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第二章论述了《TRIMS协议》与我国外商投资法的联系。《TRIMS协议》对民国的外商投资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国在入世前夕对外商投资法做了一次全面的修正。修改前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存在着大量与《TRIMS协议》不符的规定,为适应《TRIMS协议》的需求,这些规定必须予以修改。本章首先列举了我国修改前外商投资法与《TRIMS协议》不符的内容;进一步分析了我国“三资企业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修改内容。 第三章论述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我国外商投资法的必要性。尽管修改后的我国见行外商投资法在条文上不存在直接与《TRIMS协议》相冲突的内容,但我国外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