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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年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标准实行差额补助的制度,即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新型社会救济制度○1。1992年,山西省率先开展了农村低保工作的试点。2007年,我国开始在全国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至今天,农村低保制度已经覆盖了全国所有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新疆地处中国的西部边陲,贫困问题尤其是农村贫困问题一直是新疆经济工作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不利于促进民族团结和新疆社会的稳定发展。2010年5月召开的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提出新疆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胡锦涛同志在会议上指出,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要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到2020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农村贫困现象更是重中之重,而进一步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于缓解新疆农村贫困问题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新疆于1999年开始在鄯善县开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工作,经过多年的不断努力,如今农村低保工作已经覆盖全疆所有的地区,并且保障标准也在不断提高。但是同全国其他省(市)、自治区级直辖市相比,新疆的农村低保工作还是远远不到位的,不仅在覆盖面积上,并且在低保标准上也有着不小的差距。本文通过对新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现状的研究,通过国内外政策实施的对比,了解新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缺陷不足,通过对石河子市农村的调研,分析新疆农村低保制度实施的社会经济效应,分析新疆农村低保工作的济贫效果,并对新疆农村低保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