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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应用规范研究方法,致力于梳理公共治理理论,并评判其中国意义。文章认为,公共行政领域的治理必须界定为公共治理,它以自组织网络为基础,强调政府的“元治理”作用及政府与自组织网络的合作互动。公共治理首要的意义是区别于统治行政,它与新公共管理的关系是继承、扩展和深化的关系。公共治理应该从精神和制度两个维度来进行解析,才能把握其完整的理论形态,我们也可以在双重维度的各个要素中评判公共治理的中国意义。公共治理的精神土壤在于自由主义传统(其最新体现是新古典自由主义),具体体现在公共治理重申了自由、彰显了公共性、进行了多元主义诉求并强调了有限理性。其中,公共治理对消极自由与多元主义的诉求因为过多地渗透进了西方意识形态的内容,不能直接用来指导我国的行政改革,而它对公共性和有限理性的强调则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为我们所借鉴。公共治理的制度根基在于民主宪政制度,具体体现在自组织网络治理、政府的“元治理”角色、构建有限政府和走向后官僚制等四个要素。其中,因为我国社会自治的传统严重不足,所以自组织网络治理在中国并不现实,也正因为我国不存在完整的自组织网络治理实践,所以政府“元治理”在我国并没有现实需求,而后官僚制对于我们则更多地是一个“假问题”,四个要素中只有有限政府一个是我们可以大力借鉴的。由于中国的政治传统迥异于西方,我们必须谨慎评价公共治理的中国意义:一方面,在中国,自由主义从来都没有成为主流,民主宪政也只是政治改革尚未完成的目标,公民社会正处于最初的发育阶段,因此,公共治理不可能在中国完全移植;另一方面,在现代化和全球化背景下,现代性在中国逐渐生成,中国社会同样面临的动态性、复杂性和多样性形势,以及中西公共管理中面临的类似境况,公共治理可以给我们的行政改革以启发。鉴于公民社会组织对公共事务治理的巨大作用,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必须遵循先“先建立后完善”的“两个阶段论”,在与政府的关系上采纳法团主义模式,确立政府培育公民社会组织的责任。从政治稳定的角度看,转型期的行政改革,意欲维持政治秩序和社会发展,必须重视公民社会组织的整合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