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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作为现代企业的基本制度设置,自从Berle和Means(1932)的研究以来对它与企业价值之间关系的争论一直未曾停息。股权分散下由于个别股东没有足够的激励去监督作为代理人的管理者而引起“搭便车”行为,管理者在个人利益驱动下作出与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相悖的行为,由此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代理冲突成为主要矛盾。因为已有大量研究表明相对的股权分散结构状态只存在于美国和英国等少数法律体系相对完善的发达国家,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都是相对集中的,所以学界认为当大股东直接参与公司治理时经理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再是公司主要的代理问题,公司治理应重点关注的是如何保护外部投资者的权益不受控股股东的剥削。但为什么股权制衡作为一种“约束大股东行为”、“限制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机制在我国却未能发挥预期的功效?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股权结构的形成是一种在政府干预下所形成的政府供给型的制度变迁,在未与系统制度相配套的情况下带来了具有管制外部性特质的预期之外的公司治理问题,即股权制衡实质上构成了一种以制度成本存在的对公司治理造成损害的负面机制,这种负面机制具体表现在以资产专用性为基础的非控股股东权力反转下的企业无效率行为以及因此而导致的企业经营无效率。因此评论股权结构的优劣时并不能简单以观察静态状态结果而是要深入研究形成此股权结构的根源中,解决这种无效率行为共同构成的公司不经济需要依赖于股权结构和股东控制力的集中化。 捆绑上市指的是在“指标管理”发审制度下政府人为拉并若干股东投入异质产业资产发起上市的行为。本文在政府干预下形成固有股权制衡的捆绑上市公司为样本,从股权结构制度、公司治理行为和公司经营绩效三方面的状态以及变化状况来考察这种人为干预下的股权制衡制度效率,并发现这种股权结构下的非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行为。此类捆绑上市公司的非控股股东通过构造以专用性资产和产业多元化为基础、以与非控股股东关联交易为手段、以不透明会计信息为保障的“掏空”系统来维持这种产业外部性溢出的利益损害行为。而随着股权集中度的提高,公司这一系列行为得到有效抑制,公司业绩和公司经营效率也随之改善。具体来说捆绑上市公司有着明显的股权分散结构,其产业多元化程度、过度投资行为、与非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水平和会计不透明度都比非捆绑公司要高;而随着上市时间的推移,捆绑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逐渐提高,上述无效率的公司治理行为也得到有效的抑制,因此企业业绩和经营效率都逐渐改善。 基于上述发现,本文最后对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若干政策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