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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最优税收理论是一种规范性的经济税收理论,它从公平与效率的税收原则出发,利用福利经济学和数学工具,通过分析各种税收的性质、效应及其权衡关系,找出进行最优税收决策的决定因素及一些一般性原则,用以指导现实的税收政策与税制改革。这些理论都是在一些假设的前提下,而这些假设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最优税收理论是一种理想化的假定。所谓“最优”就是最好的,最优税制理论在一定的假设下,寻求一种最好税制结构。它的理论意义就在于为我们的税制改革提供了方向和依据,一种现实向理想税制逼近的依据。具体来说包括最优商品税理论、最优所得税理论和最优税制结构设计理论。
从已有成果看,最优商品税理论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结论主要有两个:一是最优税收能够通过对生活必需品实行补贴而实现有意义的再分配;二是对公平问题的关切越强烈,商品税率就越不是单一税率。最优所得税理论,米尔利斯模型得出的一般结果是:(1)边际税率应在0与1之间(2)有最高所得的个人的边际税率为0(3)如果具有最低所得的个人按最优状态工作,则他们面临的边际税率应当为0。第二点结论是最让人感到惊奇的,受到广泛争议。在税制设计方面,斯特恩提出了最优线性所得税模型。得出的结论是线性所得税的最优边际税率随着闲暇和商品之间的替代弹性的减小而增加,随着财政收入的需要和更加公平的评价而增加。
最优税收理论的已有进展可以为我国的税制发展提供如下的政策启示:
1.税制改革应综合考虑效率与公平两大目标。
2.重新认识所得税的公平功能并探讨累进所得税制的合理性。
3.扫清影响经济发展的障碍,动员各种资源提高经济增长率。
4.渐进式的政策改革,即逐渐增减某些税种和调整某些税率。
本文重点分析最优税收理论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启示及一些具体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