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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了保障建筑业有序高效竞争,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而对建筑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转型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筑业市场中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引发资质的借用、挂靠,越级承包、非法分包和违法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有序竞争,还带来社会性风险。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经济改革的要求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为背景,建筑业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建筑业市场是否真的需要市场准入,市场准入的手段和制度体系的改革建议具有深远的意义。本文从以下三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章为建筑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现状分析。理论层面,从政府规制理论分析建筑业市场准入公共利益和私益理论基础。讨论市场准入与行政许可的关系。实践层面,通过观察分析得出我国建筑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和个人执业资格管理的双轨制市场准入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建筑业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规制手段失灵的结论。第二章为建筑业市场准入规制改革的基本理念。建筑业市场准入规制需要改革完善。改革的基本理念主要在于:以放松准入限制,加强后续监管的规制缓和与再规制并存;通过明确行政许可设定的真正需要范围标准,完善权利救济制度来制约市场准入权力;重视社会中介组织和民众等社会公众力量,加强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治理。第三章为我国建筑业市场准入法律规制完善的对策。在改革理念指导下提出具体的制度设计改进对策。首先要完善建筑业市场准入的法律依据,提供专门的、系统的和权威的法律支撑。其次要完善建筑业市场主体资质监管机制,监管主体方面加强公私合作;监管内容方面实行以“以注册为首,资质评级为辅”的企业准入制度和以“严格许可,强化责任”的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监管方式方面要实施全程动态监管,并结合刚性和柔性的监管手段;监管责任方面以监管主体类型、权力来源和监管手段综合判断。再者要完善建筑业信用体系、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制度和社会信用中介服务等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