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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方法的定义因国家而异,目前大部分国家将其定义为:“人类智力在解决商业活动或者业务过程中创建的方法或规则”。过去,商业方法被认为属于智力规则,不是授予专利的客体。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商业方法与现代科技相结合,使得商业方法不再被认定单纯的抽象思维,商业方法也被各国所接纳,属于可专利性的客体。目前各国对于商业方法的审查标准并没有达成统一的共识,我国现行法律也尚未明确对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标准,但我国在立法上已经确立了商业方法取得专利的可能性。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规定:“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这次《专利审查指南》的修订虽然对商业方法专利的可专利性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我们并没有从中发现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标准的规定。我国目前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标准仍然处于摸索阶段,而审查标准的建立关乎下一步的审查工作进行以及商业方法在我国的发展趋势。本文通过对两个相关案例进行具体的分析,每个案例所代表的审查标准都不相同。Bilski v.Kappos一案代表了美国愈发严苛的审查标准,而张伟民诉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一案则表明我国仍未确定相关的审查标准。本文研究的目的就是探索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标准的影响要素,构建我国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标准。本文分为绪论、正文、结论三部分,其中绪论部分介绍了商业方法专利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商业方法基本理论,分析介绍了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标准,商业方法专利的可专利性以及保护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为案例分析,通过对国内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通过案例来说明理论。第三部分为国内外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标准,分别对比介绍了国内和国外的专利审查标准,以及对国内商业方法专利的实质条件审查标准进行分析论证;第四部分为提出完善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标准的建议,针对我国目前尚未对商业方法专利进行保护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审查标准在立法以及制度上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