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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先生曾说过:“少年强则中国强”。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期,其本身具有极强的塑造性,为此国家与社会必须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促使我国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不过在实践中,无论是家庭、学校还是社会上均有大量负面因素制约了未成年人的良性成长,再加上未成年人的明辨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弱,所以常有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发生。法律应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持必要的宽容态度,尽量用温和的方式对其进行处置,否则,“罪犯”的标签将严重影响到其今后的人生发展;针对已经进入到刑事程序的未成年人罪犯,则宜采用一些劝导型手段帮助其形成正确认知,尽量不要采用严厉的惩罚措施,因以教育为主,促使未成年人罪犯复归正途。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罪犯,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保护制度应运而生。当前我国除港、澳、台地区外,其他地区均未设立少年观护制度,而且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的处理也缺乏独立统一的少年司法体制作为依据,同时也尚未形成“以教代刑”的青少年优先保护理念。不过,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有这样的规定,“针对存在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处理应坚持感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规定也为我国法学界有关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观护制度研究奠定了基础。和“管教”、“羁押”相比,“观护”这一词语的强制性色彩较弱,也更符合“以感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要求。虽然我国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在形成与完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瓶颈问题,但随着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社会观护体系进入了新的蓬勃发展的阶段,逐渐走向健全和完善。本文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出发,借鉴了国外及台湾地区的少年观护经验,结合我国未成年人观护帮教的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和构建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相关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概述了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首先介绍涉罪未成年人的概念内涵、起源、法理基础与国外以及台湾地区的借鉴,并总结了我国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立法背景、概况与特点。第二,介绍了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制度、社会帮教观护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以社区矫正制度等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工作的探索与实践,进一步阐述当前我国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运行现状与功能。第三,对我国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及问题成因进行了深入剖析。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从观念层面而言,社会对于观护制度的重视与认可程度欠缺;从立法层面来看,观护制度的法律依据十分匮乏;在操作层面上,存在缺乏行之有效的观护运行机制。第四,完善和构建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具体建议。分别从完善立法,明确检察机关是观护程序中当然的决定主体和监督执行主体,观护制度配套措施的跟进,具体从起诉前的社会调查、非羁押措施与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审理中的跟踪调查与教育辅导、判决后的刑罚与非刑罚观护的社会处遇等三大方面进行建议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