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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多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保护公民权利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目的。但毋庸讳言,在十多年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也仍不少,表现在受案数低、撤诉率高、上诉率高和执行难等方面。那么是什么因为导致了这些问题的产生,本论文试图对此加以分析。
本文认为导致我国行政诉讼难的主要因为有四个。第一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负面影响,民众“厌讼”、“畏讼”情绪较重,既不愿也不敢告官。这与我国民众与政府官员的地位不平等有关。第二是我国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依附地位导致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缺乏独立。司法独立地位没有获得体制上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上。第三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多元立法目的之间的冲突。现行法律的第一条就规定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既要保护公民的权益、监督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又要维护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容易形成冲突,而我国对此又没有明确规定何者优先,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很多问题。第四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一些具体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法院的审查范围仅限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外,在法院的审查标准中仅限于合法性审查而将合理性审查排除在外,这些规定对公民权益的保护造成了障碍。
在上面四种因为中,本文认为我国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依附性体制架构是问题的核心。正是因为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优势及司法权的不独立,导致民众在侵权状况下并不信任司法机关能够制衡行政机关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正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强势,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过程中行政机关掌握了较大的话语权,使得最后出台的《行政诉讼法》不仅在立法目的上强调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配合,还在具体的司法审查制度上限制了司法权所能发挥的作用。从这样的分析出发,本文在文章的最后指明了从根本上改善我国行政诉讼环境的方向在于进行权力体制架构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