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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在西方资本市场上是一种十分常见的股利分配政策和资本运作方式,并且已经存在了近半个世纪。然而,我国股票回购虽然自第一次股票回购已经过去了20多年,但真正意义的企业自发股票行为实际是随着2008年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而开始的,目前仍处于初级和完善的阶段。因此,如何认识2008年后新阶段下的股票回购行为的动机、作用以及相关问题对于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政策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本文是在对我国股票回购行为的历史阶段进行细致的研究和划分后,针对最近的新阶段,即2008年《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颁布后的股票回购事件进行实证研究。首先利用相对价值法和事件研究法分别对回购动机和回购效应进行研究,探究新阶段下回购动机的真实性以及回购预案在资本市场产生的市场反应。随后按照信号传递假说,本文梳理了股票回购行为的内在逻辑,并提出了信号强度的概念,并对回购动机、信号强度和回购效应三者的相关关系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入探究。通过本文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第一,通过对我国股票回购动因的研究,本文验证了2008年后以股价低估为回购动机的A股上市公司确实存在着明显的股票低估现象,从而验证了股票信号传递假说的动因部分。第二,本文按照信号传递假说的逻辑,提出了三种衡量信号强度的变量(回购期限、回购溢价比例和股票回购比例),并与样本公司的低估程度相联系,验证了实施股票回购的公司的低估程度越大,传递的信号强度也就越大,二者之间有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第三,本文对回购预案公告所引发的资本市场的反应程度进行了研究,通过事件研究法,验证了股票回购预案可以引起明显的资本市场的正向反应,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回购行为仍然存在着信息提前释放效应,但是释放程度不大,与之前的有关研究对比有着明显的降低,说明2008年之后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有所提高,内幕消息的存在已经受到了较大范围的限制。同时本文也进一步研究了信号强度与市场反应程度的关系,三组信号强度变量中除回购比例外都发现了回购信号强度与市场反应程度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而回购比例未能证实的原因推测为公司回购资金来源的限制,但基本可以得出回购公司释放的信号强度越大,回购引起的正向市场反应程度越大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