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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以及电信需求的结构变化,基础电信业逐渐由垄断向竞争过渡。电信业的立法滞后与电信市场迅速发展的矛盾日渐突出,主要体现在电信市场各种限制竞争及不正当竞争现象的日益增多和电信行业法律规制无力上。交叉补贴、强制交易、设置互联互通障碍等恶性竞争屡见不鲜。我国目前对电信业竞争行为规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1993年12月1日以及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虽然对我国电信业的整体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要完善电信业的竞争法律体系,单靠针对所有行业进行规制的竞争法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结合专门的电信行业法,建立健全电信业的相关法律制度。我国电信行业的改革重组已进行多年,但电信专门行业法却迟迟未出台,虽然在2000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若干暂行规定、办法,但这些法规规章显然已跟不上电信业的发展变化,所以仅靠现有的法律规定,已很难维护电信市场的公平竞争。因此,在吸取美英两国的经验后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电信法刻不容缓。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基础电信业的相关概念、特征、性质进行论述,提出基础电信业不再是纯粹的自然垄断行业,而是可竞争性行业。 第二部分,对目前基础电信业竞争行为和危害进行分析,提出对基础电信业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对基础电信业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有利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电信业的技术创新与进步,提高基础电信运营商的国际竞争力,并对电信业的长远发展有益。 第三部分,对我国电信业竞争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分析,剖析当前我国电信行业竞争法律规制方面存在诸如行业规制法律法规不健全,竞争法律规范不完善、不协调以及竞争法律规范与电信行业规制法律规范之间不协调的问题,说明完善我国电信业立法的必要性。 第四部分,对美英两国电信业规制的具体的内容和方法进行论述,为我国基础电信业竞争行为规制提供经验。提出建立健全相关电信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电信业的法治化,实现行业监管法与竞争法的融合为电信行业改革的重点。 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中国电信业竞争法律规制的具体思路。从完善电信业规制的法律法规、完善竞争法律规范和协调竞争法律规范与电信业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等多个角度对我国基础电信业的完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