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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是很多大陆法系国家一项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重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重在对私权的保护。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同时,在注重公共利益,注重效率的同时,也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信赖保护原则是现代民主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改变了以往政府本位,公共利益本位的思想,更加注重公正、平等和人权等。本文通过对信赖保护原的介绍,分析其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遇到的障碍,以及如何排除障碍并在我国行政法中确立信赖保护的原则。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笼统的介绍信赖保护原则在世界上的发展现状;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特征和理论依据。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不得随意更改,因为特殊原因必须更改的要给行政相对人行政补偿。信赖保护原则的特征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民主特质,体现了现代法治的本质精神。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三个:诚实信用原则、法安定性原则和宪政原则;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信赖保护原则在两大法系中的发展和应用,分别详述了信赖保护原则则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发展并且适用情况;第四部分介绍了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以及重要性分析。其中分析了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信赖保护原则我国首次出现在行政立法中是《行政许可法》,它的出现标志我国行政上信赖保护原则的正式确立。随后介绍了我国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重要性,随着政府管理理念的改变,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传统的“国家本位”和“社会本位”的思想已经不足以保障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开始考虑公民的个人利益,信赖保护原则,在协调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合法价值也公平价值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五部分介绍了我国完成信赖保护原则的构想。信赖保护原则在国外已经发展的很成熟,但在我国却刚刚起步,到底是把信赖保护原则当做一项具体原则还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理论界莫衷一是。而且信赖保护原则不能只是一项抽象的原则,必须将其具体化,这就要求在立法上予以确认,合理设计信赖保护原则的制度构想,有助于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的发展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