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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的分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社会越是发达,商品交换愈是频繁。然而,在商品交换繁荣的背后,不少人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有意或无意地在破坏着交易的安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这就需要完整的规则或规范来保障商品的交换及其信誉安全,于是产生了撤销权制度。 我国1999年《合同法》正式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就相关内容做出了一些补充规定。但由于《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就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规定的内容比较简略,加之理论界对其相关主要内容也是众说纷纭,还没达成相对统一的认识,从某种程度上对这一制度的效果产生了影响,因此笔者选中此题目作初步研究。 本文分五个部分,约三万五千字。 第一部分对撤销权制度进行概括性分析。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针对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而危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各国学说分歧较大。笔者赞同折衷说中的以形成权为主请求权为从说,形成权的行使使债务人的有害债权的处分行为归于无效,是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只有债务人的行为无效以后,才产生财产返还义务。因此可以说形成权是撤销权的根基,而请求权是行使撤销权后的结果。文章接着把撤销权制度与民事行为中的一般撤销权、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和无效合同制度进行了比较。 第二部分讨论了撤销权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法律制度的建立取决于法律所体现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这些相应的社会关系也就成为立法的基础。文章从撤销权制度历史发展的角度分析了撤销权制度产生的现实需要性。同时还从法理层面探讨了撤销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文章指出撤销权的法理基础是正义价值、安全价值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部分研究了撤销权成立的主、客观要件。认为撤销权的成立,在客观方面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具体而言,其包括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和债务人行为与无资力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部分。在主观方面,只要债务人知道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力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