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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制度,是现代经济体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它对于解决纷繁复杂的民商事债权债务关系有着其他制度无可取代的作用。在解决纠纷时,该制度的彻底性、高效性及公平性非常符合现代经济高速发展的需求,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均对于破产制度的立法极为重视。我国虽然在2006年就颁布《企业破产法》,但对于个人破产这一范畴至今尚未在法律表现上有所涉及。然而随着个人对于市场经济的介入程度逐步深入,个人作为民商事主体承担商业风险的机会将会越来越多,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繁荣的背后,也必然隐藏着个人破产情况陡增的危机。本文的研究旨在未雨绸缪,笔者认为在个人破产的社会问题尚未大规模浮现之时,就应当在相关法理的研究上做好充分的准备。本文主要采用历史分析法与比较分析法,对各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加以分析与借鉴,并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与特殊国情,希望在建立适应于我国发展的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上有所突破。全文共分为四章,从不同角度充分论述了个人破产制度为何要在我国建立、涵盖哪些内容、应当如何构建的问题。第一章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概述,第一节介绍了个人破产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得出个人破产制度在古罗马后期正式萌芽的结论,然后简单回顾了现代个人破产制度在美国与德国的演变和发展过程;第二节从商人和消费者两方面入手,论证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目的和意义。第二章阐述了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这节主要从经济风险控制和社会分配制度的辅助作用来论证必要性,并通过对其他配套法律制度、社会制度(包括社会征信体系、财产登记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正在逐步完善的分析来论证可行性。第三章为本文重点,论述了个人破产制度中特有的几个特殊制度,包括自由财产制度、破产免责制度以及破产失权与复权制度。本章在这些制度的程序上和实体上都广泛比较和借鉴了其他国家对相应制度的具体规定,并结合我国自身情况,对如何具象地设计和适用这些制度给出笔者自己的答案。在自由财产制度中,笔者认为自由财产的内容可以比照关于不可执行财产的规定并加以修正;对自由财产的确认应以债权人的认可为主,法院裁定为辅。在破产免责制度中,笔者认为未免责期限应与破产债务的清偿情况挂钩,而免责的获得应采纳许可免责主义,并对不予免责的情形和特殊债务作了研究。在破产失权和复权制度中,笔者首先对失权内容的设定作了详细的论述,其次认为我国采纳当然复权主义更为妥当。本章亦为第四章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具体构建打下坚实的基础。第四章论述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框架。第一节讨论了个人破产制度框架中的若干问题,以求让整个制度框架更加合理和完整;第二节以流程图表的方式整合了笔者认为能适应于我国现状的个人破产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