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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人民意志的直接体现,它表征着人民对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的期望,实现对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切实保障人的尊严和权利,维护人类社会生活的安全、有序和幸福。宪政在本质上是伦理的存在,宪政的伦理基础是宪政伦理精神,它以宪政之善为终极价值目标,以权利和权力关系的正当性为基准,通过宪政伦理向宪政道德的辩证运动而获得现实性。
宪政伦理是宪政内蕴的人伦机理,是时代宪政伦理精神及其实现,是宪政观念中的伦理价值引导,表现为宪政秩序的良善性和正当性,是信念伦理、制度伦理和行为伦理的统一。
宪政道德是宪政伦理的表现方式和实现机制,是宪政道德主体应当如何行为的精神原则和规范体系。它是宪政伦理上的造诣,表现为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是宪政主体及其相互之间应该如何行为的准则,表现为绝对性与相对性统一;是宪政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的结合,表现为自律和他律的统一。
宪政的道德哲学是关于宪政之善和正当性的理论。宪政之善就是要通过宪政秩序的建构和宪法的高效益实现达致社会主体的最大幸福,通过多元社会利益的合理配置和综合协调最大程度地保障每个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因此,宪政之善是一种社会的善,是宪政整体的善。宪政的正当性是宪政主体依据宪政之善的普遍性要求所进行的价值确证和行为选择。宪政之善是其终极价值目标,它揭示了宪政的根本价值目标乃是实现宪政治理下的社会政治秩序的有序性、正义性和合理性;宪政的正当性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良善性和合理性,它要求宪政体现并保障对人的平等尊重与关怀,确证了公民个体与国家共同体之间的合理关系。
宪政的善和正当性需要通过宪政制度形式化和具体化。一方面,宪政伦理精神决定了宪政制度的根本价值理念,体现了宪政的道义感和神圣性;另一方面,宪法规范体系表征了宪政制度的外在形式普遍性,是宪政伦理精神的制度形式。在宪政制度构造中,人权与人民主权是个人与国家统一的伦理上的表现,是宪政伦理的精神预设,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是公民与国家关系的正当性表现。
宪法的正当程序是宪政理想现实化的现实秩序的重要实现机制和中介,它包括宪法制定、修改和解释的程序,公民权利保障和国家权力规制的正当性程序等。宪政的正当性程序能够有效防范宪法运行过程中对宪政伦理价值的异化,彰显宪政的价值功能。
宪政制度必须借助宪政主体的行为现实化,转化为现实的宪政秩序;宪政的价值目标必须通过宪政主体的道德性来体现和实现。只有在宪政实践中,宪政伦理才能转化为宪政道德,实现宪政伦理的主客观的统一。
宪政伦理向宪政道德的转变需要经历宪政伦理精神向宪政道德规范的转变,宪政道德规范向主体的内在道德转变两个辩证否定环节。宪政道德规范是宪政伦理向宪政道德转化的外在普遍性,宪政主体德性和德行的统一是宪政道德规范内化为主体内在道德的标志。宪法适用主体和公民是宪政伦理精神现实化的实施者,只有将宪政德性和宪政德行统一起来,才能最终实现宪政的伦理价值目标。
中国的宪政运动经历了百年艰难曲折的历程。1982年宪法的颁行全面开创了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新时代。但我国宪政制度中还存在着宪政伦理的内在价值冲突,主要表现为:人权保障和权力维护的冲突;传统性与现代性的冲突;普适性宪政伦理价值与宪政伦理的民族性的冲突;法律伦理与政治伦理的冲突等。因此,当代中国宪政制度建设必须重构中国的宪政伦理。重构中国的宪政伦理有下列基本原则:确立以人为本是宪政伦理价值理念,始终将人作为宪政的根本和基础;将人权保障和人民主权统一起来,通过人民民主根本上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权的实现;确定权力规制的宪政伦理价值侧重,通过对权力的宪法制约从根本上防范权力的滥用和任性;最后,坚持以中国为中心的根本立足点,努力建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宪政伦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