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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整体结构上包括前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 前言部分简明的介绍了航空运输方式出现后带来的各种法律问题,引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两种方法:冲突法调整方法和统一实体法调整方法,指出了研究国际航空运输法律适用问题对我国的现实意义。 正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概论”,本章首先以航空器作为切入点,对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中所确立的航空器国籍与登记原则以及航空法的概念和渊源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介绍了国际航空运输关系中存在的法律冲突问题,提出了解决国际航空运输关系法律冲突的两种方法:冲突法解决方法和统一实体法解决方法。文章认为,在国际航空运输领域,统一实体法占有重要的地位,是解决国际航空运输纠纷的主要方法。由于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主要以双边体系为主,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建立全新的国际航空运输多边管理体系,本章最后总结了国际社会将航空运输纳入WTO所进行的尝试,明确指出,虽然建立航空运输多边化体系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但只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国际航空运输多边化的全新管理体系将在WTO框架内最终实现。 第二章和第三章对国际航空运输关系的统一实体法调整进行研究。之所以将统一实体法调整放在冲突法调整的前面,主要考虑到两种方法在解决国际航空运输关系时的适用顺序,统一实体法的优先与强制性适用是国际航空运输法律调整的主要特点。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的主要私法条约是以1929年华沙公约为主的“华沙体制”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文章在第二章简明的论述了航空私法条约的主要内容,重点分析了公约所规定的承运人责任制度和管辖权依据,对统一实体法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使之更加清晰。 第三章对统一实体法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争议较大的四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这四个问题是:1、关于“事故”的界定;2、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3、延误问题;4、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运用问题。文章认为,构成航空器上的“事故”须有两个要件,一是事故的发生是意外的、不可预见的、航空器的正常运行之外的;二是与航空器的运行有一定的关联。关于精神损害,法院应该首先考虑法律的文义和目的,如果原告所承受的精神伤害被证明与事故有关,那么毫无疑问就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