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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发展越来越迅速,不仅在生活中绽放异彩,更是逐渐深入到文学、艺术、新闻等领域,成为科学艺术文学界的“宠儿”。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如新闻稿、诗歌、画作等)从外在表现形式上已经难以与人类作品相区别,在外观上具备了作品属性,因此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著作权保护极有必要。在厘清人工智能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概念的基础上,阐述了人工智能的发展历程和发展现状,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分为人工智能辅助生成物和人工智能自主创作物两类。目前,我国未专门立法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保护。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处在先行行列的多为英美法系国家和国际组织。英国将对作品创作作出必要贡献的人视为计算机生成内容的作者和权利归属者;美国提出将人工智能认定为人类的共同作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可归属于使用者或编程者;在日本,人工智能自主创作物难以受现行著作权法保护,但人工智能辅助生成内容被视为作品,同时也正在积极建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模式;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将人工智能当作创作“主体”对待,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具体保护则交由各国国内法来处理。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上,我国主要面临三个难题,第一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属于作品,第二问题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权利如何归属,第三问题则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侵权和责任承担认定困难。针对以上三个问题,提出了解决对策。首先,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比对,认为独创性指独立完成且在表达上创新,达到最低程度智力创造性。智力成果是指一定数量能被人类所理解的不重复的表达,并不一定要体现人的思想和人格,从而认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其次,否定了人工智能成为著作权权利归属主体的可行性,分析得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适宜归入公有领域。通过对比权利归属于人工智能设计者、投资者和使用者的优缺点,最终提出让使用者享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的观点。最后,明确过错责任原则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侵权归则原则。设计者可以适用技术中立原则进行免责。在人工智能辅助生成内容情形下,如果设计者开发人工智能时具有侵权意图,则由设计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使用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使用者不明时由设计者承担替代责任;如果设计者设计时没有侵权意图,则由使用者承担侵权责任。在人工智能自主创作物的情形下,由人工智能设计者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