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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集资诈骗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维持死刑判决。此裁定一出,不仅引起了海内外舆论的广泛关注,而且引发了人们对民间资本出路、民间借贷等问题的广泛讨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意图通过审视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存在的种种缺陷,在理性客观看待民间借贷现状和法律制度滞后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对策。文章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民间借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在分析和借鉴有关学者概念的基础上得出了自己对民间借贷概念的认识,并对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作了详细分析。然后回顾了我国民间借贷从西周到改革开放后几千年的历史;文章还客观的看到了民间借贷在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促进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民间借贷也存在削弱宏观调控效果、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加重企业负担等方面的消极影响。为真实反映当前民间借贷的现状,笔者引用了大量最新数据来揭示我国民间借贷蓬勃发展的现状和民间借贷纠纷不断上升的现实。第二部分从我国民间借贷的立法现状出发,揭示了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诸多缺陷,法律规定不科学、法律制度严重不足、相关法律概念界限模糊、现有法律制度管制过严等问题使民间借贷常常游走于违法犯罪的边缘,极大的限制的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而且采取严格管制的手段并没有使民间借贷销声匿迹,反而愈演愈烈,成为市场经济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第三部分在借鉴境外国家和地区规范民间借贷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多缺陷和不足,提出了制定专门法律法规、建立监管制度、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完善之策。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关键要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明确民间借贷的主体、合理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以及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同时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建立起交易登记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第三方监督制度等严格的监管体制。修改相关法律的主要任务在于修改或者废除与专门法律相冲突、与民间借贷发展现状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完善配套制度则是通过完善社会征信体系、规范小额借贷、发展新型金融组织的方法构建完整统一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总之,就是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让制度先行,增强法律的协调性和互补性,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的发展。最后,文章发出呼吁,在民间资本大量积聚的今天,在中小企业普遍融资难的现实面前,要改变对民间借贷严厉管制的思维,以包容的心态客观理性的看待民间借贷,通过良善的制度安排,趋利避害,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促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