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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逮捕制度相关文件的不断出台,逮捕条件已经逐步具体化,可操作性有所加强,但司法实践中逮捕制度引发的“三高”等问题依然突出,逮捕审查程序当中的行政化色彩依然浓厚,社会危险性要件的相关规定存在缺陷、捕后羁押审查、救济机制未能充分发挥效用等问题导致我国的逮捕程序正当化有所欠缺。本文的研究主题是逮捕程序的正当化,笔者将逮捕分为三个子程序,本文重点论述检察机关的逮捕审查批准阶段,而保留了逮捕的申请阶段,略论法院对逮捕申请的决定阶段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第一部分是对我国逮捕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由于我国目前逮捕审查采用的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三级审批模式,这与检察机关具有的双重职责冲突,使得逮捕程序欠缺公开性与中立性;法院审查逮决定程序的中立性与客观性也有待考量;但由于我国公检法决定的“不可诉性”使得诉讼参与人的救济权利无实质性保障;逮捕审查要件当中的“社会危险性”要件缺乏合理性与公正性,逮捕要件缺乏完善性;由于对司法人员惩治性规定的不完善,错捕制裁机制缺乏有效制约性。第二部分是对外国逮捕程序正当化相关规定进行研究,通过分析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逮捕令的相关规定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找出我国逮捕制度可借鉴之处。域外司法化的逮捕审查机制、诉讼参与人享有较完善的救济措施对我国去行政化与完善诉讼参与人救济机制有较大借鉴价值。第三部分是对我国逮捕程序正当化的价值进行分析,我国逮捕程序正当化加强被害方的参与度与对案件进程的了解度,强化被羁押人的主体性,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羁押,缓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诉讼化逮捕审查机制的建立,加强程序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司法权威。第四部分是促进我国审查逮捕程序正当化的措施,笔者通过建立听证式的逮捕审查模式来进一步消除现今逮捕审查模式的行政化色彩;通过对羁押必要性机制的完善促进逮捕要件的可操作性与合理性;通过对捕后羁押复查机制的完善来保障捕后无羁押必要性者的相关权益和通过倒逼机制来促进逮捕程序的正当化;通过分析我国逮捕程序违法的危害性和程序制裁机制的不完善对我国逮捕程序正当化建设的影响,进而提出加大对错捕人员的惩处力度,完善程序违法司法化审查机制,增加诉讼参与人的救济途径,并降低在错捕程序当中获取证据的证明力,以来限制程序的滥用,加强捕后羁押性审查的积极性,促进逮捕程序的正当化;赋予辩方对逮捕决定的起诉权,促进逮捕程序救济机制的完善,保障被羁押人及其近亲属和被害人等的诉讼参与权、意见权和知情权,充分实现逮捕程序的正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