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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各界密切关注青少年犯罪问题。犯罪少年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并进而如何寻求恰当的方式对其进行合理的改造,已经日益成为人们思考的重点。比较而言,在长时间的发展基础上,国外很多国家先进而又成熟的少年司法理念和制度不断呈现。在此方面,我国相关制度建构差距显见。少年司法的转向处遇符合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有利于少年的社会化之过程,能最大限度的避免标签效应,顺应世界少年司法制度发展之趋势。以教代刑,即有利于实现少年之福祉,又能大量的节省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应当确立转向处遇,并围绕它重新整合与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包括少年刑事案件处理机构的独立、少年矫正机构的规范和少年观护制度的引入等。在刑罚种类的设置上,应设计一套符合少年身心特点的,有利于教育改造少年的刑罚种类。在刑罚的执行方面,应尽量适用非监禁处遇和非机构处遇,结合少年观护人的保护观察,以达到转向处遇之保护和教育少年之目的。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应尽量把少年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完善暂缓起诉制度和暂缓判决制度,制定转向处理程序,以实现转向法定、转向优先和转向相称之要求,以符合儿童保护理念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从而为我国之长远发展奠定基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添砖加瓦。本文主干内容由三部分组成:引言中提出了少年司法的转向处遇的研究意义、背景与基本方法;文章第一部分主要概述少年司法的转向处遇的缘起于核心内涵;第二部分立足于比较法的视角,介绍域外有关少年司法的转向处遇的较为先进的理念和基本制度构建;第三部分旨在从我国实际出发,试重点探讨我国少年司法转向处遇制度的构建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