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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如何处理行政认定是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遗憾的是当前司法实践对行政认定的理解与适用均出现一定的偏差,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上,许多司法机关过于依赖行政认定的内容,甚至于直接将行政认定等同于刑事认定,行政认定的意见或结论成为罪与非罪的决定性因素,致使部分案件的裁判变相的由行政主体进行。对行政认定的错误使用不仅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法律的权威。因此,有必要对刑事司法如何正确适用行政认定加以讨论。除引言外,正文分为四部分,全文共约5万字。第一部分,简述当前行政认定的刑法适用现状。首先,论文以行政法领域对行政认定的定义为基础,界定刑事司法中行政认定的概念,认为刑事司法中的行政认定是行政主体就案件事实以及是否具有行政不法所作出的认定。其次,对当前刑事司法中行政认定的适用范围进行论述,以刑法与行政法条文的密切联系为基础,认为“前置违法条件”与“其他构成要件要素”是行政认定的两大适用范围。再次,对当前刑事司法中行政认定所涵盖的内容进行简述,认为行政认定包含事实内容与规范内容、客观内容与主观内。最后,对行政认定在刑法适用中的作用与地位进行简述。第二部分,论述当前行政认定刑法适用的困境。首先,行政认定的适用存在形式与实质根据的困境;在形式上,行政认定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存在争议。在实质上,司法机关为何能直接将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规范评价内容直接用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上存在疑惑。其次,行政认定的适用存在必要与否的争议;一方面,诸多刑法条文的规定难以实现自给自足,行政认定的适用为具体犯罪的认定提供了帮助,刑事司法表露出行政认定适用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因刑法与行政法价值的差异,行政主体所认定的内容与司法机关所认定的内容存在出现差异的可能,行政认定的适用有可能造成刑法适用的错误,刑事司法表露出行政认定的适用不必要性。最后,行政认定的审查存在困境;在形式审查上,证据定位的困难使得控辩双方无法针对行政认定的证据资格进行有效的控辩,司法机关亦难以对行政认定的证据资格进行审查。在实质上,行政认定的审查存在着审查内容、审查方向以及审查后的处理等困境。第三部分,就行政认定适用困境产生的原因展开论述。造成困境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立法与体制层面,即部分刑法条文对行政法条文具有依赖性,对于犯罪的认定难以仅凭刑法自身进行,需要引入行政法律法规。与此同时,在二元制裁体系下,行政主体作为行政执行法,拥有行政不法的认定权。因此,行政认定便成为了有权认定。第二,理论层面的原因,即行政不法与刑事违法的差异以及违反判断的相对元与一元论之争;在肯定行政认定属于有权主体所作出的不法认定,问题便在于立足于刑法还是行政法的选择是否会对行政不法的评价产生差异,而这所涉及的是违法性判断的选择问题。第三,司法实践自身的原因,即司法实践对行政认定的错误认识与适用;在刑事司法中,司法机关对行政认定的认识存在偏差,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具有行政不法的认定并不必然合法。在具体适用于时,司法机关并没有遵照刑法与行政法的差异对行政认定予以区分适用。第四部分,讨论刑事司法中行政认定的现实出路。首先,在违法判断上肯定“缓和违法一元论”具有合理性;在该理论之下,刑事违法包含一般违法性与可罚的违法性,行政认定通常便是对刑法中一般违法性的解决。其次,强调对行政认定的区分适用;由于空白罪状的“行政违法+加重要素”的模式与“一般违法性+可罚的违法性”具有天然的重合之处。因此,当行政认定适用于前置条件时,其可以直接用于说明前置违法条件的充足。当行政认定适用于其他构成要件要素时,由于其他构成要件要素可能包含可罚违法性的要求,因此,原则上不能将行政认定直接用于说明该构成要要素的该当。最后,对行政认定审查模式的构建;明确审查的性质及后果,构建形式与实质的审查模式。形式审查侧重于事实层面的审查,从主体资格权限、程序、证据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侧重于规范审查,从依据规范等方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