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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何以被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为基本原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所展现出的对追诉关系宽缓化的调整价值,以及对合作式追诉模式确立发展的指导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具体推行的刑事诉讼制度。其以控辩协商为形式,试图在追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之间建立起新的追诉模式,以温和的、合作式的认罪认罚协商寻找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点。站在认罪认罚从宽基本原则的高度,引入信任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究显得尤为必要。认罪认罚从宽信任机制是从信任层面解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路径之一,其从认罪认罚从宽诉讼参与主体入手,以构建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为目标,试图通过信任互动促进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进程,实现法律框架内的多方共赢目标。本文以认罪认罚从宽信任机制的基本内容、现存问题、问题分析以及机制完善为主要研究路线,将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为了解决认罪认罚从宽信任机制是什么等基本问题。通过对概念和特征的把握,了解认罪认罚从宽信任机制的界定。对其价值的阐明,则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认罪认罚从宽信任机制的意义所在。认罪认罚从宽信任机制是新提出的概念,它并不是不言自明的、被大众熟知的理论,因此只有明确其基本内容,才能对更加深层的问题予以探究。第二部分主要是为了研究认罪认罚从宽信任机制的现存问题。认罪认罚从宽信任机制的不完善包括值班律师规定模糊、无可操作的精准量刑办法、被害人意见作用不明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问题回避等,这些问题阻碍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诉讼参与主体间的信任发展,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这一制度适用的混乱。第三部分围绕认罪认罚从宽信任机制的现存问题进行分析。在这一阶段中,为了稳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弱化或搁置制度构建中所存在的争议问题,主要针对框架性、程序性经验进行法律化成为现阶段立法者的最优选择。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内部信任差异也导致了这一制度存在敏感雷区,处理不当则难以实现这一制度的设计目标。第四部分则围绕认罪认罚从宽信任机制的问题提出改善意见。认罪认罚从宽信任机制有两个维度:准入维度确定追诉机关与被追诉人之间如何开启信任关系;运行维度确定追诉机关与被追诉人之间如何维持信任关系。在准入维度与运行维度中,探求追诉机关与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信任因子,并以此构建认罪认罚从宽信任机制。在这两个维度下,针对认罪认罚从宽信任机制的现存问题,结合其对制度的依赖特征,针对性的进行制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