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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发行是增加财政收入,专门专项用于社会保障及公益建设的三方合作行为。三方合作是指政府监管、民间运营及彩民参与;其中,彩民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第三方。既然是三方行为,政府就应当在行政法的原理和原则指导下发行彩票。具言之,彩票发行本质上是公益活动,政府除了要保证彩票销售者的营利性,更应注重维护彩票的公益属性。因此,不可避免地运用行政法原理和原则规范彩票运行。如彩票发行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后有赖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一系列行政行为。基于此,政府在三方合作过程中能否有效运用上述行政行为规范各种问题是影响彩票法治化的重要因素。互联网彩票是彩票运营的互联网化。自产生之初就在放开与禁止间徘徊反复。毋庸讳言,我国互联网彩票问题亟待治理,但“一刀切”式的禁令并非走出互联网彩票发展困境的理想路径。互联网彩票潜在的市场价值与现有的法律规制不足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张力。为消解发展过程所面临的合法性障碍,需要我们从行政法的角度出发,明晰互联网彩票的法律主体地位,并就互联网彩票的立法现状、监管困境、彩民权益保护等方面加以考量,进而从立法、实施、监管等角度构建互联网彩票政府规制的应然路径与策略。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问题涉及的概念和基本理论。该部分首先阐释了彩票和互联网彩票的相关概念,并认为互联网彩票有着以下新的法律特征,分别是信息安全的突破性、代销性、不记名性和跨地域性。进而提出公平正义、增进公益和安全有序是互联网彩票发展应当坚持的三个价值取向。第二部分为互联网彩票的发展现状及法治困境。该部分先是对国内外互联网彩票发展现状进行审视。在总结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互联网彩票面临的法治困境作详尽的类型化分析,从而发现其在现实运行中的制度矛盾,以便为下文的互联网彩票行政法治理之道提供应对思路。第三部分是行政法规制:互联网彩票健康运行的必然选择。该部分结合上文分析,认为行政法规制既是彩票运行稳定性的现实要求,也是虚拟空间的信息不对称使然,还是平衡网彩市场公平与效率。因此,行政法规制有其必要性。此外,还需要从规制的对象、限度和方式出发确立互联网彩票行政法规制的具体思路。第四部分是互联网彩票行政法规制的对策与路径。第一,行政法规制应当坚持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第二,从软硬法角度健全互联网彩票的立法体系;第三,针对传统监管模式之不足,提出具体的监管框架设想。第四是以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应用创新监管方式,维护互联网彩票安全性。第五是健全制约监督和救济机制。通过上述五种方法维护互联网彩票的法治化。彩票与互联网的对接虽优势颇多,却因网络运营模式的复杂性,相较于普通彩票,面临着更多的负外部性争议和合法性挑战。若忽视这些逻辑困境将弱化彩票的国家属性和公益属性,造成互联网彩票一直在违法边缘的灰色领域发展。因此,有必要厘清互联网彩票的概念内涵,并类型化分析互联网彩票运行面临的法治困境,最终提出互联网彩票行政法规制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