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不作为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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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中,行为分为作为、不作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与之相对应的犯罪是作为犯和不作为犯,不作为犯又分为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犯违反了刑法的禁止规范,真正不作为犯违反了刑法的命令规范。但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情况则要复杂得多,因为其作为义务并未在刑法条文予以明文规定,需要借助非刑法规范予以明确,这就可能对人权保障这一刑法的基本机能造成损害。如何实现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的平衡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紧迫的司法实践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关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概念、作为义务、因果关系、立法完善等诸多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序论。该部分简要叙述了不作为犯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的嬗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规定并不多见,这主要因为封建社会的法律以义务为本位,又有类推制度的存在,因而没有不真正不作为犯犯罪类型和理论存在的空间;到了现代社会,科技的迅猛发展以及人权理念的深入人心才导致了不真正不作为犯理论产生和发展。 第二部分:不真正不作为犯概念和行为性。该部分首先论证了不作为本身的行为属性,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不作为犯之一种,其行为性本身仍存在争论,本部分通过对相关观点的评述,对其行为性作以探讨。其次本部分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概念、特征以及其与真正不作为犯的区别作进一步的探讨。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理论的研究,其概念、特征的探讨是首要的问题,明确这一问题,为其他相关问题的研究奠定基础。 第三部分: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基本理论。该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共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论证了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形式的作为义务和实质的作为义务,并主张将形式和实质相结合来对作为义务进行限制。不真正不作为犯理论的目的在于限制其成立范围,单从形式的作为义务或单从实质的作为义务来限制都存在诸多弊端,本文主张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相结合来对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作以限制,以实现人权保障这一普遍接受的理念。第二个层次论证了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等价值性,并主张应在作为义务之中来寻求等价值性的标准,而不是从作为义务之外寻求,因为作为义务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是决定不作为犯罪能否成立,以及属于何种性质的犯罪的主要依据;第三个层次在评析了各种有关不真正不作为范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上,论证了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第四部分: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立法完善。该部分论述了各国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态度及立法方法,并提出了我国具体的立法建议,即在总则中增设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概念,同时在分则中设立真正不作为犯,使不真正不作为犯理论能应用于司法实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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