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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开示起源于英美国家,由于其具有获取证据、减少或消除突袭、促进和解的功能,同时,作为承载公平、效率、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合作价值趋向的综合体,证据开示制度对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吸引力。大陆法系国家虽没有证据开示制度,但具有类似功能的制度设计。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被认为是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确立的雏形,但该制度的推行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这既有制度本身的问题,也同相关配套制度的不足或缺失有关。笔者认为,在我国确立证据开示制度既有必要性,也有现实性。本文中,作者通过对两大法系证据开示制度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证据交换的司法实践,对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进行了定位,并提出了完善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路和建议。全文除前言、结语外,共四部分。第一章:证据开示制度的理论基础。这一部分包括:证据开示的内涵、功能;审前程序的功能和内容;证据开示与审前程序的关系。对于证据开示的含义,学界有多种表述,笔者在综合分析国内外学者的观点的基础上,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对证据开示的含义作了界定。证据开示具有以下功能:获取审理阶段使用的证据,充分透露案件事实和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信息;第二,阐明和缩小争点,防止证据突袭;第三,确保充分的审前准备,促进高效、经济的审理,取得实质正义;第四,促进和解。证据开示和审前程序的功能和目标是一致的,两者具有内在的逻辑性,审前程序是证据开示的程序保障。第二章:西方国家证据开示制度的比较分析。这也是本文的重点。作者分别以英国和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性国家,以德国、法国、日本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概括地阐述了这些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及运行情况及其改革和最新发展,并从立法规定、当事人和法官在证据开示程序中的作用三个角度作了深入的比较分析。第三章: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确立及运行情况。首先,作者简要回顾了证据